关于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八日

  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人,只有经过法定的手续,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登记为选民,其选民资格才能确认,才能行使选举权利。可见,选民登记是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选民登记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一项很重要、很严肃的任务。因此,选民登记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程序办事,做到不让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被错误地剥夺选举权,也决不能让被依法剥夺选举权的人窃取选举权。
一、选民登记的方法
  《细则》作了以下规定: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为什么按选区登记,这是因为选区范围较小,大多数选民互相比较熟悉。一方面不容易发生漏登和重登,也不容易被坏人窃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是便于组织选民有秩序地开展选举活动。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具体做法是: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3、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如果有的地方因选民登记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需要重新选民登记,可在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设立登记站,主要是为了培养选民行使选举权的自觉性,将现在实际的登记选民逐步过渡到选民登记。设立选民登记站的选区,选民登记前,应通知选民何时到何处进行登记。当然,我们还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一步到位,还得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选民登记,以避免漏登。4、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重登,以避免一个选民有两个选举权的现象出现。5、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进行登记问题。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或者是现工作地的选区选举,也可以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6、关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人员的选民登记问题。这部分人的选民登记,由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教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的选举工作机构与这些单位协商后决定。
  在职职工在现工作单位办理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可在原工作单位办理选民登记;合同工、长期临时工可在现工作单位办理选民登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在街道办事处办理选民登记。
  在校学生应在所在学校办理选民登记;带职培训、进修的人员可在原工作单位办理选民登记。
  在选民登记中,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首先应想方设法查找下落,尽快通知本人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活动。经做工作,仍找不到下落的,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选民登记应把握好几个环节
  1、把好年龄 、 姓名关。计算年满18周岁的时间,必须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即从公民出生日起到选举日为止计算。我区的选举日为11月22日,凡是1984年11月22日前(含11月22日)出生的为年满18周岁。
  2、把好政策、法律界限关。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受刑事处罚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暂时停止选举权的人,都有选举权。公民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暂时停止选举权利,只能以司法机关的判决为准。
  3、把好精神病患者的选民资格关。《细则》规定了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是,必须经监护人公认或者经医疗部门证明,确实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才能不予登记。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痴呆人员,也可以仿此办理。
  4、把好检查验收关。进行选民登记后,要以审查选民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验收可采取上下结合、自查抽查的方法进行。由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求,组织骨干分片包干,层层检查验收,以保证选民登记工作的质量。
三、选民的公布
  选民登记结束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同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这些规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是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谁无选民资格,通过选民名单可以得到公开确认;二是为了使选民有充分时间酝酿、讨论候选人;三是对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要有时间向选民介绍;四是便于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处理。
四、关于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处理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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